兰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燃气管理办法草案
兰州日报 2009年04月27日
兰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兰州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草案)》
4月23日,兰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兰州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草案)》,通过燃气新规,预防并解决燃气安全隐患;通过燃气新规,寻求经营者和使用者的法律保障。
30年前由国家批准兴建的兰州燃气工程目前已累计建成高中低压管线1200多公里,门站6座,调压站57座,调压箱(柜)2000余台,实现了对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等四个主城区的全面覆盖。全市发展居民用户43万多户,公福用户3620多家,工业用户41家,汽车加气站用户10座。
自建设运营以来,燃气管线敷设已经遍及四个主城区的大街小巷,设施遍布于城市建筑的里里外外。但由于没有通过立法建立科学有效地管理运行机制,致使一些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并已严重威胁到城市燃气的安全稳定供应及社会公共安全。据统计,目前兰州市燃气覆盖区修(改、扩)建建(构)筑物占压燃气管线等设施,构成重大燃气安全隐患多达150多处;每年因外力破坏造成燃气泄漏事故达30余起,所幸由于企业抢修抢险及时从而未酿成一起恶性事故。
此次通过燃气新规,旨在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执法主体和各协管部门的职责;规范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管理等基本建设程序,把燃气规划、建设计划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能源及消防、防震、抗震、防洪等方面的安全要求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应急经营企业依法经营的从业行为;建立应急反应和联动机制,加强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和维护管理,保障城市燃气供用气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加强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明确规定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禁止行为,以及与此对应的法律责任;规定燃气安全事故的原因调查、责任认定、损失补偿、人员处理等事项,明确责任主体以及相关责任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