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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策法规】关于组织实施2009年信息安全专项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08-11-13 发布者:管理员 浏览次数:2006

关于组织实施2009年信息安全专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08]2494号 

教育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科院,国家密码局,国家保密局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和《国家信息安全十一五规划》(国信安[2007]2号)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我国信息安全产业的竞争力,提升信息安全专业化服务水平,增强信息系统的自主可控能力,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健康快速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组织实施2009年信息安全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信息安全专项重点
    专项按照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完善产品性能和功能,培育专业化服务,推动标准化建设,扶持骨干重点企业,提升产业竞争力,以及重要信息系统自主可控能力的指导原则,重点支持:
    
(一)为国家信息化建设及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提供支撑的信息安全产品产业化
    1、重点支持基于国产可信计算芯片的安全应用产品,以及基于自主密码技术的高性能集成应用产品的产业化;
    2
、重点支持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恶意代码防治、电子文档安全管理、网络数字版权保护、电子数据取证、安全保密检查等产品,移动终端、桌面终端安全防护等计算机安全保护产品,以及面向无线网络的安全管理与安全应用产品的产业化; 
    3
、重点支持安全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安全中间件、安全服务器、安全接入设备、安全存储、容灾备份软件、安全办公软件等产品的产业化;
    4
、重点支持高性能专用安全芯片和专用安全设备,以及适用于新一代网络环境的具有高性能、多安全功能的软硬件集成化产品的产业化。
    
(二)为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提供技术支持的信息安全专业化服务
    重点支持基于介质的数据恢复,容灾备份,面向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和金融、电力、交通等重要信息系统的应急响应,支撑国家信息安全监管政策的安全测评与检查,针对信息安全事件的信息发布与咨询,以及包括对信息系统安全监控管理的托管服务。
    
(三)面向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的安全标准体系及重要信息安全产品的关键标准
重点支持面向国家电子政务建设和重要信息安全产品的,有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风险评估、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应急与灾备、安全服务等方面的关键标准研究。
    
(四)采用自主信息化装备的信息系统示范工程
    在电子政务和银行、证券、电力、电网等重要领域,重点支持采用自主信息化装备,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组织建设的信息系统示范工程,以加快推进我国自主产品在重要信息系统中的广泛应用,为提升我国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能力积累经验。
    
二、申报要求
    (一)请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和备案工作,组织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环保等相关建设条件,同时汇总相关申请材料并报我委。
    
(二)项目主管部门应对报送的材料(如资金申请报告、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销售许可证明等)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三)为加强项目管理工作,本次专项信息安全产品产业化、服务和标准类项目采取纸质材料申报和网上申报并行的组织实施方式。请项目主管部门在报送项目纸质申报材料前,先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Http://Ndrc.Jhgl.Org/Xxhc,履行相关网上申报手续,纸质审申报材料的具体报送地点将在网上申报系统首页另行通知。
    
项目纸质申报材料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项目简表和项目汇总表,上述材料一式三份。项目所需的项目备案文件和自有资金情况、投资及信贷承诺等证明资料须用原件,并单独装订。纸质材料和网上申报的项目信息原则上应完全一致(请认真审核网上申报材料不能含有涉密内容,如却有不便通过网上申报的文件材料,可在申报纸质材料时予以补充),未履行网上申报手续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四)申报信息安全产品产业化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为企业法人。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按规定在当地政府备案;(2)已落实项目建设资金;(3)采用的科技成果应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明晰;(4)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具备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5)申报产业化的产品应具有公安部门出具的销售许可证明,如是密码类的产品应具有国家密码局出具的销售许可证明。资金申请报告的具体编制要求请详见附件一。
    
(五)申报信息安全服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为企业或事业法人。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按规定在当地政府备案;(2)已落实项目建设资金;(3)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具备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编制要求请详见附件二。
    
(六)申报信息安全标准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为企业或事业法人。申报的项目应属于国家信息安全标准十一五规划的重点领域,并已列入国家信息安全标准制修订计划。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编制要求请详见附件三。
    
(七)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为中央或地方政府部门,银行、证券、电力、电网等企业。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本领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思路;(2)已落实项目建设资金;(3)全部采用自主信息化装备开展工程建设。申报材料的具体编制要求请详见附件四。
    
(八)2009年信息安全专项项目分为两批申报,第一批项目申报日期截止至2008123日,第二批项目申报日期截至200936日。在经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选后,第一批项目在200812月中旬组织现场答辩,第二批项目在20093月下旬组织现场答辩。具体项目答辩名单、答辩时间和地点,将在专家初选后另行通知。
    
附件:一、信息安全产品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二、信息安全专业化服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三、信息安全标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四、示范工程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五、信息安全项目及承担单位基本情况简表
     六、信息安全项目汇总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2008]78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1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091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止征收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附件: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